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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股权代持的还原,往往是以标的公司计划上市为背景。
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173号令修改)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一般情况下股权代持是合法的,但在标的公司准备上市时就成为重大合规瑕疵,必须解决。同样,基于上市考虑,股权代持还原工作涉及法律、工商、税务、资金等操作务必合规,也就成为应有之义。
股权代持还原工作涉及面广、程序复杂,但首要问题就是股权还原路径的设计。
股权还原的三种路径
企业的股权代持问题,一般存在这几个特点:隐名股东人数众多、隐名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实控人股权比例需保持稳定、隐名股东还原所涉资金金额较大等。
股权还原路径设计时,股权比例、资金流转、个税税负是重点考量因素。
结合过往项目经验,梳理三种常见股权还原路径。
股权还原路径一
1. 隐名股东股权有偿转让给名义股东,完成隐名股东清退。
2. 原隐名股东再向新持股平台认缴出资。
3. 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出资成立持股公司,搭建双层持股架构。
4. 实际股东转让股权给持股平台,完成资金流转闭环。
双层持股架构搭建,见公众号前文《双层持股平台搭建中的主体形式选择》,不再赘述。
其一,实控人-名义股东的股权比例保持稳定,并未变化。所有股权还原涉及的动作,均局限在代持关系范畴内。
其二,整个还原工作是将所有隐名股东“打包”进行统一操作的,整个股权还原工作周期较短,效率高。
其三,通过转让-认缴-出资等环节,实际资金流动一圈后回到了名义股东手中,资金形成闭环,对降低名义股东的资金压力有利。
当然,这一路径也有弊端,即对隐名股东的配合度要求比较高,如过程中众多隐名股东中相当比例不同意配合,就会导致流程停滞。
股权还原路径二
1. 隐名股东股权有偿转让给名义股东,完成隐名股东清退。
2. 原隐名股东再向新持股平台认缴出资。
3. 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出资成立持股公司,搭建双层持股架构。
4. 持股平台对公司增资,资金未形成闭环。
其一,整个还原工作是将所有隐名股东“打包”进行统一操作的,整个股权还原工作周期较短,效率高。
其二,通过转让-认缴-出资等环节,实际资金最终流向是进入标的公司,对补充标的公司的现金流有利。
但是,这一路径的弊端也很明显:
其一,实控人-名义股东的股权比例因为增资动作而变化了。如此,则还原工作对实控人的影响更大,需要实控人股东的更大配合力度,尤其是实控人为非一级企业,则需要其上级股东审批同意,客观上变数较多。
其二,资金流未形成闭环,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最终流向进入公司,这对自然人股东的资金实力和增资意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客观上要求对企业未来发展拥有极大信心。
股权还原路径三
1. 名义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完成还原。
2. 再通过认缴持股平台方式,分批退出自然人股东身份
其一,整个还原是分批操作的,可以更灵活地应对还原过程中部分隐名股东的不配合问题,不会导致整体工作的停滞。
其二,实控人-名义股东的股权比例保持稳定,并未变化。所有股权还原涉及的动作,均局限在代持关系范畴内。
其三,通过转让-认缴-出资等环节,实际资金流动隐名股东中形成资金闭环,降低隐名股东的资金压力,且不涉及名义股东资金垫付。
其一,股权还原是分批操作,则整个还原过程周期更长,操作更加复杂,如该项工作有时效性要求的就不太合适。
其二,名义股东虽是无偿转让,但个税是按其时的公允价值核定,故名义股东的实际税负较重。
客观而言,股权还原的三种路径各有利弊,无绝对的高下之分。实操中如何选择,更多要考虑工作时效要求、涉及资金金额大小、税负高低、大股东配合度、隐名股东意愿等方面,多因素综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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