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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中转让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个税处理问题

2023-11-01
老杨谈股


股权激励计落地时,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已是常规操作。新员工被授予激励股权时,是通过GP向其转让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途径实现的。


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份额转让 


这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GP和新进入员工(LP)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为此GP需要就转让增值部分缴纳个税。


但在某个项目上,客户办税人员表示,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变更时,税务机关完全没要求GP纳税,这是因为什么呢?


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转让的个税计算


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科目20%税率缴纳个税。


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 - 获得成本(含相关税费)


考虑到持股平台搭建时,一般注册资本都不高,获得成本基本为零,转让产生了增值是肯定的,核心转让收入的计算。


税务机关认定转让收入时,不是简单看转让协议的约定价格,要看转让的财产份额对应的合伙企业净资产,如果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的,要按净资产价值核定转让收入。


关键在于持股平台的净资产价值如何认定。


持股平台不从事经营业务,没有经营性收入,其资产主要就是对标的公司持有的股权,体现为“长期股权投资”,而这个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规范做法是需要按标的公司净资产结合持股平台的持股比例进行折算


但实操中,有些持股平台的财务账目记录不规范,加之又没有营业收入和利润,往往在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体现的净资产就是零。


加之持股平台注册地和标的公司注册地并非一处,隶属税务机关不一致,就会出现持股平台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定时,仅依据合伙企业的资产报表,看到的净资产为零,故零元转让财产份额也能通过,未要求其纳税。


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转让的纳税义务和时点


但是,税务机关在变更登记时未要求纳税,并不等于免除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是转让时就发生的,应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税务机关不是神仙,持股平台规模较小时,税务机关按其申报报表核定是完全可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认可了其行为。


税务机关有税务稽核这个大杀器,有权追溯相关个人缴纳个税,这个追溯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因此,实操中,如持股平台本身的财务报表不规范,导致个税申报错误或未申报,税务机关虽未要求其纳税,但客观上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未履行的合规瑕疵,而且,根据个税法规,纳税义务人是GP,但合伙企业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即,不仅是GP,合伙企业也存在税务合规瑕疵


这种税务合规瑕疵可大可小,金额不大时一般事后申报补缴即可,多数企业是在涉及申报上市时,统一进行税务合规弥补,但如涉及金额较大被税务机关稽核出来,就可能被处罚滞纳金,甚至给予税务处罚通知进而影响上市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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