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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前的隐患排查(一)——合规性排查

2024-11-22
咨询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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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客户合理进行股权转让的方案设计,是略成咨询日常业务之一,虽然最终呈现的主要成果是一纸《股权转让协议》,但在此前进行的“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却是整个服务最为重要的部分。我们正是通过尽调排查各类陷阱,进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帮客户规避掉股权转让可能会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

股权转让的尽调,主要是从“合规前提”、“股权对价”、“权利义务”、“涉税问题”等方面来进行。本文首先从“合规前提”方面进行介绍。

股权转让并不仅凭股东意愿随意进行,还要受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约定等法规约束的。因此在股权转让的尽调中,排查该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是股权转让成立的重要前提

《公司法》合规排查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现行《公司法》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转让对象的身份优先购买的权利

转让对象方面,股东间互相转让股权不受限制;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注意:2024年7月即将执行的新版《公司法》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已经不需要半数股东同意,而仅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可)

这意味着如果转让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权,那么应首先了解是受让方是股东之一,还是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前者,那么自然没有限制;如果是后者,那么需要做出股东会决议,或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半数以上的同意,确保转让操作合规合法。

优先购买权,则是同等条件下,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股权转让过程中,某一位股东突然主张要行使优先购买权,那此次股权转让就可能从中夭折。因此在尽调中,最好是能够了解到其他股东是否在转让股权的意见上达成一致,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彻底避免此一隐患。

相比之下,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除了公司回购外,《公司法》并未对其转让行为有其他约束。

但对于转让时间方面,现行《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注意:2024年7月即将执行的新版《公司法》中,该条对发起人的限制条款已删除

这意味着如果转让的是股份公司的股份,那么就要关注两点

1) 转让方是否股份公司设立的发起人?

2) 该股份公司设立时间是否已满一年?

如果忽视了这两点,很有可能造成股权转让因违背《公司法》而不成立。

公司章程合规排查

对于有限公司来讲,《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以从效力上来讲,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公司章程的效力在公司法上,转让时,另有章程规定按规定行事,没有则按公司法规定。

股份公司则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转让方是股份公司的高管,那就要注意公司章程里是否对高管的股权转让有限制性规定。

总结下来,受让方在受让有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公司高管的股权时要注意两点

1. 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里是否对于的股权转让有着特殊的约定或者限制?

2. 如果有特殊约定或者限制,当下转让条件是否已达成?

如果受让方衡量后发现不符合章程规定,可以通过达成约定条件或要求对方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法,解决隐患,不能仅以对方所谓的“公司都是我说了算”或者“这都不重要”的理由忽略掉,毕竟后续如果产生纠纷甚至到法院对峙的时候,公司章程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有些人可能出于朋友间的信任,或者碍于面子等种种理由对于合规的问题有所忽视,但其实往往这样做才是方便了他人,麻烦了自己,作为购买股权的受让方,后续一切的经营都是建立在股权转让成立的基础上,如果从一开始就因不合规而转让无效,最后终将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略成咨询,从方案到落地一步全解决。如果您有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股权设计、国企股权方面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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