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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本质其实就是权利的转让,所以对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排查是整个流程的核心重点,对于权利义务细节处的约定不清晰,就会造成双方在实际交接过程中引发歧义,认为对方有违约行为从而造成转让的停滞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歧义点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对股权交接的时间点认知不同,以及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处罚等利益亏损点未做约定,造成双方都认为自己吃亏,引发僵局,所以在尽调中对此处的排查可以有效解决矛盾。
一、交接排查
1.时间节点
排查时首先就是要看有没有明确股权交接完成的时间点。如果没有明确时间点,而是简单以一个时间段来约定期限,很容易造成双方拖拉,从而拉慢转让进度。
确定有了明确的时间点,第二步就是排查这个时间点挑选的是否合适。在股权转让交接中不仅仅是做个工商变更支付好对价就结束了,还要涉及公司账务交接、股东名册登记、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等一系列操作。那么在这么多的操作中,哪一步完成才能视为受让方得到股权成为新股东了呢?
在这方面以往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24年7月即将实行的新公司法中明确了,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所以其实在协议签订、税局完税、修改章程、登记名册、工商变更等一些列的操作中,从登记股东名册那一刻起,受让人就是新股东。在拟股权转让协议时可以参考该规定,以登记股东名册为股权转让基准日,受让方支付对价或者其他操作的时间点可以围绕该股权转让基准日选择。
2.义务约定
虽然股权交接的时间点明确了,但是其他的如工商变更、资料交接等相关操作也同样重要,如果不约定转让方有配合相关操作的义务,很有可能会出现在交接时,以各种不方便为理由,拒绝配合造成转让操作不彻底。所以还要排查相应的义务及时间节点是否约定清楚。
在约定义务时,可以双方先协商明确义务,达成一致后将需要转让方配合操作的义务及操作的时间节点以清单的方式列明,这样能给双方一个明确的义务划分避免后操作中可能产生的推诿拒绝,也能让双方知道后续还需要进行的操作环节,提前做好交接准备。
二、债务与违约排查
1.债务责任划分
协议中一定要明确债务由谁来承担,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可能会受到不必要的牵连。
如果不事先约定,转让方认为我已经把股权转让出去了,债务或者处罚和我无关了;受让方则认为负债或者受罚时我还不是股东,我也不应该承担,从而僵持,所以要对约定情况进行排查。
在做债务方面相关约定时可以列出具体的债务清单,包括产生的时间、欠债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标明承担方,同时为防止转让方有潜在债务隐瞒未列入清单,可以在最后加上承诺无隐瞒债务,后续出现由转让方承担或者抵扣股权转让款的约定。(该类约定有效,在(2018)最高法民终1146号案件中,法院对适用该约定的债务判决按照约定执行)
2.违约条款
对于违约情况的排查主要为两点:
(1)双方是否对违约责任有过沟通一致,达成共识;
(2)对于违约的约定是否有效,能够切实保护到利益受损方。
很多人可能认为我们就是很有诚意要进行转让,或者说双方关系很好,对于违约条款不做约定、或者不重视随便说一句做做样子就好,但这往往会埋下隐患!
违约条款是保障性的条款,本质上是为了能约束双方的行为,保证协议正常顺利的履行。不约定就相当于没有违约成本,对于主观上想违约的一方没有任何约束,同样对于因为一方过失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也没有赔偿弥补,无疑都会在后续操作中陷入无法推进的尴尬困境。
那约定违约条款,是不是约定的惩罚种类越多违约成本越大,那么就越能降低双方违约风险呢?
不是的。对于同时约定赔偿金、违约金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同样如果在协议里约定像五倍、十倍赔偿这种明显过高的赔偿,法律中也规定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在约定时违约条款时,重要的不是约定多少种类、多大的巨额赔偿,让人认为违约成本高,而是要注意约定是否有效,在纠纷真的发生时能起到保护的作用。
法律赋予了股权转让双方约定自由的权利,同时也就意味着对于细节部分就需要双方自行约定。而这些自行约定,恰恰是交易双方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尽职调查中,必须将双方自行约定的权利义务纳入考量中,排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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