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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尽职调查中,最后一步就是对税务方面的信息进行排查,排查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谁来承担,如何约定;二是是否存在转让定价明显偏低。
一、税费承担约定
1.某一方承担
转让协议中约定“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收到的转让款是不是就落袋为安,高枕无忧了?
如果排查情况发现双方仅仅只有这一条约定,那其实是存在隐患的!
约定相关税费由一方(多为受让方)承担,这种表面上看是划分了责任,实际上暗藏陷阱。
其中的纠纷点就在于个税的认定问题上,转让方认为这个相关税费是包括承担自己个税的,毕竟是因为交易产生的,而受让方则认为我承担的相关税费仅是交易相关,如印花税等,你的个税与我无关。
那么个税到底包含在内吗?
在(2021)最高法民申4455号,杨某与佳家豪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因股权转让事宜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等款项均由佳家豪公司承担,在法院认定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案涉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主体的情况下,应由法定纳税义务人杨某承担个人所得税,符合商事交易习惯的基本规则。故案涉个人所得税应由杨某承担。
由此可见,在一般意义上的 “相关税费”不包含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在约定时一定要注意,不能简单的以一句话带过,而是应该明确约定相关税费种类与其承担方,避免后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2.约定各自承担
那么,如果约定各自承担税费,是不是就不会有问题了呢?其实也不尽然。
对于约定个税各自承担情况的排查,主要考虑的是有没有做保障约定。
没有保障约定,在股权转让时,如果转让方因各种情况拖延缴税,那么税务局是会要求受让方代缴的,这个时候为了不影响后续操作,受让方往往要配合交税,回头再找转让方时索要税款时,转让方很容易以没有约定过、或者之前定的转让价不含税还要再补充支付等理由,拒绝支付引发纠纷。
所以要注意以下两点:
(1) 约定某一方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纳税的,可以由另一方暂代纳税及相关滞纳金(如有)等费用,事后拥有追偿权;
(2) 在转让价格中充分考虑产生的税费,明确转让价格是否含税。
从这两点出发考虑,能够消除信息差,起到保障作用,扫除隐患。
二、定价明显偏低
虽然股权转让的定价可以由双方自由的决定,但是如果定价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小心!可能会被税务局盯上!
1.有正当理由的定价偏低
如果定价偏低,首先就是要排查,有没有正当理由。根据国税67号文规定,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企业因政策影响经营不善、证明继承或有抚养赡养亲属关系的、有相关规定证明合理的视为有正当理由。
当有被税局认定正当理由存在时,你的低定价是被认可的,可以按照定价来计税,不用担心被税局征收高税额,但是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就不一样了。
2.无正当理由的定价偏低
同样是67号文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机关可以采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所以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局会自行核价,然后确认转让收入来计算个税。注意,这里的核价并不是说要求按照核定的价格交易,交易双方还是可以按照自己的低定价进行交易,但是转让方的个税需要按照税务局的核定价计算,也就是说转让方会多交个税!
也许有的人会有疑问,我就是愿意吃亏定价低,凭什么不行。但是从税局的角度出发无法分辨你是真的自愿吃亏还是为了偷税漏税,所以增加了核价的操作。
所以排查定价偏低,主要看是否有正当理由,避免出现低定价、高税额的情况,阻碍转让操作的顺利进行。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务排查,既可以避免因纳税不及时产生滞纳金等罚款增加负担,也可以制定合理的转让价格,更可以避免因税务问题产生的后续纠纷,可谓一举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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