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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的股权激励模式区分
虚拟股激励模式在实操中已有诸多应用,但税法中有明文规定的股权激励只有四种即: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在财税【2016】101号文中,第一款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可以看到在101号文中的规定,虽然说是四种但是实际上股票期权与股权期权可以归类为一种,各种激励类型的本质上的都是员工获得实际上的股权(票),区别在于获得方式上的不同。
而虚拟股权激励,只是把股东享有的分红权(或含增值权)按一定比例分享给本企业员工,当员工达成一定的业绩条件时即可得到,不做工商变更也不享有其他股东权利。与101号文规定的四种股权激励模式,本质上区别就是员工通过虚拟股权激励没有获得实际股权(票),不进行工商登记。
那么像虚股激励这种既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情况,本质上也不一样,那是不是就不能算作股权激励了?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到底该怎么交税呢?
虚拟股权激励到底是不是股权激励
在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文中,附带了一张《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规定:实施股权(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文中明确做股权激励的企业需要填表。老杨实操案例中,有一家做虚拟股权激励的企业就是通过这个表在税局进行了备案。此外,在通过税务平台咨询虚拟股权激励到底需不需要填这张表时,除了深圳税务机关明确表示要填以外,其他的像北京这样一些经济发达省份也是引用原文中的上述这段话进行解答。
不难判断,虽然对虚拟股权激励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但是税局对股权激励的界定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101号文中规定的四种,虚拟股权激励也是股权激励。
虚拟股权激励收益交税问题探讨
虚拟股权激励模式下,员工名义上享有股东的分红权,但是收益还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科目缴纳个税(详见略成以往文章),但也有特殊案例是企业通过前述的报告表在税局中进行备案,此后激励相关的税均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20%进行缴纳,也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那么,是不是就是意味着只要做了备案就可以按照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交税呢?
就此问题,我们通过税务平台对北上广深等几个经济较发达省份及地区进行咨询。其中:
广东(不含深圳)税务机关明确回复:本质还是员工因受雇获得的现金奖励,属于奖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税;
江苏税务机关回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税。
以外,其他省份地区回复具体还要看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判定。
出现这种由主管税务机关判定的模糊回答,本质原因就在于在虚拟股权激励下,员工并未进行工商登记不是实际股东,所以哪怕填写报告表进行股权激励的备案,也不能明确的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交税。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是一个争取走股息红利所得的机会,而不是一个必要的依据。虽然各地税务机关对此裁量权尚不明确,但如果想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交税,起码报告表及相关规章制度合同文件需要完整规范,且自身条件准备充足,才能争取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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