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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一般意义上的理解中,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如果其资不抵债,那么可以该公司宣布破产而不会影响到公司背后股东的个人财产。当然,这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完成实缴;二是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可以完全分离,不存在账务混同的情况。
也正因如此,很多人都想利用这一点,通过宣布公司破产或者转让来实现躲避债务,甚至设计多家公司专门用于破产或者转让以此获利,而这一类公司就是网上盛传的“防火墙公司”。
事实上,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逃避股东责任,在实践中也并不能起到防火的作用。但这种设计也不是说绝对不能用,正常经营也可采用。那么到底什么样的不可取?为什么这种不当防火墙不放火呢?
1.防火墙公司设计架构
如图1所示,张三按照“防火墙”的架构设计开了多家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50万,通过A公司持股注册资本为5000万的甲公司。当甲公司借了1000万的债务不想偿还时,A公司作为他股东可以以50万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一小部分的债务,逃避掉剩余的债务,自然也不会连累到后面的实控人张三,此时A公司就是防火墙公司。
在实践中,采用这种设计架构多数是想用于躲避债务转移资产,同样还有一些建筑施工类公司由于在招投标的环节中有相关的注册资本限制,而本身实际没有能力完成出资,所以也会通过这种设计来躲避出资义务,防止追到自己头上。
图1
那什么样的是用于正常经营呢?
同样的架构设计,如图2所示,李四开了B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通过B公司持股注册资本为50万的乙公司。B公司可以作为一个专门用于投资的公司,乙公司作为其中一个被投资公司进行生产经营, B公司有能力承担乙公司带来的经营或负债风险。正常经营多数是这种设计。
图2
既然这种架构设计是被允许的,那为什么说不能防火呢?
2.公司法里的纵向穿透原则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版中去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变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这条规定其实就是公司法中的纵向穿透。很多设计的 “防火墙公司”为了全方位防火,是以100%的比例持有下属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防火墙公司”作为一个空壳,实际上没有业务,很容易就与股东财产混同,层层穿透下,“防火墙公司”防不火。
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的(2022)京0115民初13653号案件中,判决被告祺盛投资承担债务偿还给华纳公司,起因是在华纳公司与中弘网络公司的合同纠纷中,中弘网络不还债且强制执行时可执行财产为零,故向上穿透中弘庆祥、恒祺公司最后至祺盛投资由祺盛投资偿还。(均为唯一股东且不能证明财务独立)
2.新公司法里的横向穿透原则
虽然公司法里已经有了穿透追责的规定,但仅是纵向穿透,对于一些成立多家公司,通过在公司之间进行财产转移来达到躲债获利的操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造成空白地带。
所以新公司法中增加了相关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新增加了横向穿透。
什么意思呢?如图3所示,张三名下有甲乙丙三家公司,甲公司背负巨额债务,如果想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权益,那么乙丙两家公司也要连带承担偿债责任。
图3
横向穿透的增加无疑是进一步对经商活动行为的规范,无论是通过多少家公司、多少层架构设计,把自己隐藏在后面,只要起了恶意逃债、转移财产的坏心思,都会被直接穿透,锁定到个人,连带名下的其他家公司一起承担责任!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做生意也是一样,想要通过架构设计避免风险保护自己是正常的,但是想要通过架构设计去侵害他人利益,重心不在正经做生意上,最后害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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