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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初,一则新闻在财税圈中刷屏了: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从8月1号开始实行。
条例解析及影响
这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简称“条例”)到底说了啥?
简单说,就是给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上了紧箍咒,有“四个不得”:
Ø 不许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Ø 不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Ø 不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Ø 不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为什么说这是给地方政府上了紧箍咒?
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一,而各地政府都有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动力,因此出台地方政策时,难免多少有点“以邻为壑”的小心思,而《条例》的这“四个不得”就是要打破这种小心思带来的地域隐形壁垒,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
尤其是第三个不得,即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这一条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影响较大,因为各地招商引资存在竞争关系,好企业是有限的,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需求是近乎无限的。
对于人才、资金、市场规模都不理想的欠发达地区而言,要想在招商引资竞争中PK过那些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给予企业各种税费优惠就是为数不多的“竞争力“了,这也是不少税收洼地的政策源头。
税收洼地何去何从
税收洼地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说这次条例第十条对税收洼地影响最大?
这得从税收逻辑讲起,以个税为例。
个税是央地分享税,中央6地方4。以分红个税而言,20%分红税率,12%是中央的,8%是地方的。地方这8%,又按省、市、区县三级分配,市里和区县这两级把自己应得的个税返还给个人,个人实质上的分红税率就低于20%了,这就是税收洼地的含义。
个税是这个逻辑,同属央地分享税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如此。
理解了税收洼地的逻辑,再看条例第十条,就容易明白其影响了。
按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出台给企业的所得税返还、奖励等优惠政策,都成为有违“公平竞争“的不合规政策了,客观上需要清理、取消。
这对于那些主要吃政策饭的税收洼地而言,无疑影响巨大。
企业都是逐利的,部分欠发达地区之所以能吸引企业入驻,多数就是冲着税收洼地去的,这个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取消,相关企业就有可能直接迁出了。
事实上,六月初条例一发布,略成的部分客户就有了反应。有些是此前已经谈妥了税收返还协议,现在明确说不能签了。有的是已经享受两年税收返还了,但最近的返还已经暂停了,后续是继续返还还是取消,还要等上边意见。甚至有的地方,还有风声说要企业归还过去享受的税收优惠………..
这对未来员工持股平台的设计也将产生明显影响。
企业落地股权激励计划时,员工持股平台多数选择合伙企业,注册地选择税收洼地,既拥有合伙企业人员进出的便捷性,又能享受个税优惠,实际降低员工个税税负。
《条例》实行后,合伙企业型持股平台在个税优惠方面的优势无疑被削弱了,这客观上要求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相关个税税筹时,税筹思路要从税收洼地选择转变到持股形式选择、分红路径设计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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