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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服务的一个客户,最近在操作其某下属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转让双方均为自然人,该转让行为本质是对原有代持关系的还原,故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零元。
众所周知,股权转让时双方有权自由约定价格,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收入,对于零元这种明显异常的转让价格,税务机关一般都会参照净资产计价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进而计算纳税所得和应缴个税。
也就是说,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零,但实际仍然会发生个税缴纳义务,这个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属于实质大于形式原则下的裁量权范围。
客户财务人员去进行税务申报时,当地税务大厅人员给了一个所需资料清单,其中有一项交易流水清单。这个要求让客户财务人员犯了难,因为是零元转让,故并不进行实际转让价款支付,自然就没有交易流水。
客户财务有点慌神,找到老杨询问是否当时设计的交易程序存在问题,否则为何会在落地时的税务环节卡住。
法理层面,交易价格的约定属于交易双方意思自治范畴,税务机关并无权力也无必要干涉双方自由约定的交易价格,而税务机关的收入核定权力,并不是对交易价格的干涉,而是对可能的避税行为的核查。
想象一下,某大额股权交易,双方约定转让价格1亿元,收购方先付10%,然后办理工商变更,然后再付剩下的90%。这是完全合法的交易行为,难道税务机关会认定转让收入只有1000万而不是1亿元么?
税务机关要求交易流水清单,只是为自己核实转让收入提供一个参考依据,交易价格正常或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核定起来效率更高,但仍不能排除税务机关核定的权力。
理解了底层这个法理逻辑,情况就很简单了,向税务机关解释之后,交易流水由情况说明代替,顺利完成了税务申报和后续的工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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