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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杉杉股份创始人过世引发的前妻之子与现任妻子之间的“夺权大战”令人瞩目,公司股价一路下跌,公司发布公告称“尚未收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通知,确认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股权归属很清晰,为什么还要由法律文件来确认实控人呢?
对拟上市企业而言,搞清楚监管机构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规则,非常重要,甚至会影响上市成功与否。
略成咨询系统复盘了注册制前后监管机构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梳理其中的变与不变,以飨粉丝。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变与不变
略成咨询通过对比,全面注册制发布前后涉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文件发现,在实际控制人认定基本要求完全无变化,依然沿用了旧内容。
而在共同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面,主板与科创板和创业板出现分化。
注册制之前所有的板块均为需要保持36个月的控制权无变更。
经过此次全面注册制文件《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更新后,主板依然为36个月,科创板和创业板则变为只需24个月无控制权变更即可认定。
不同实际控制人形式划分了不同的锁定期
拟上市公司不同实际控制人形式对股权激励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锁定期即所拥有股权的流转。
不同板块,不同形式的实控人情形,其锁定期也均不同。
需要解释的是,“无实控人”并不意味着股东不受锁定期的约束。事实上,针对“无实控人”的情况,规则早已明确了要锁定哪些人。
上海/深圳交易所板块,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股东应当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纳入锁定范围,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一。
纳入锁定范围内的股东,锁定时间为36个月。
其中,在锁定范围内的股东具有这三种特殊情况的,可无需锁定36个月。
Ø 员工持股计划;
Ø 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股东;
Ø 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具体条件参照创投基金的监管规定。
北京交易所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进行锁定12个月。
全面注册制下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梳理
全面注册制下,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的内容较为繁杂,分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共同控制人、认定为无控制人三分方面,进行规则梳理。
1-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
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Ø 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
Ø 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
Ø 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Ø 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
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Ø 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当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
Ø 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
Ø 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2-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Ø 构成共同控制的条件
全面注册制下新颁布的法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规定发行人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并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作出安排。该情况在最近三十六个月(主板)或者二十四个月(科创板、创业板)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Ø 构成共同控制的情形
基于亲属身份关系所形成的共同控制
该种情形,一般是基于夫妻关系、基于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关系密切的亲属身份关系等所形成的共同控制。亲属之间具备一定的血缘关系,而这种血缘关系在彼此之间天然可以产生较强的信任度,进而天然地较为容易产生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现象。
基于一致行动关系所形成的共同控制
该种情形,一般是由多名不存在亲属关系的股东,基于种种原因或者目的(如人身信任关系、稳定团队成员等)通过一致行动人关系(如多名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多名股东共同受同一主体控制、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等),进而形成共同控制。
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所形成的共同控制
实践中,存在各个股东之间既不存在亲属身份关系,亦无一致行动协议,但在公司过往长期的经营管理、重大决策过程中,实际存在一致行动事实,如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意见的一致性、董事及高管提名和任免的一致性、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一致性等,此时可以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将多人认定为共同控制人。
3-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对于一家拟上市的企业来说,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制权易发生较大变化,故认定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标准相对更为严苛。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规定,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且认定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三十六个月(主板)或者二十四个月(科创板、创业板)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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