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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方案落地时,往往选择员工持股平台作为自然人股东的持股主体。这种情况下,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持股平台是纯民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这种关键岗位由谁来担任就成为一个核心问题。
企业负责人担任持股平台关键岗位的合理性
标的公司即国企的经营负责人(如总经理),往往本身就是激励对象,如果能由其担任员工持股平台的法定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这些关键岗位,天然具有巨大的优势,这是因为:员工持股平台在股东会层面行使股东权利时,需要从标的公司长远利益出发,并反映自然人股东的合理诉求,达到两种利益的平衡。
标的公司的经营负责人,既熟悉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又便于倾听自然人股东的声音,由其担任持股平台的关键岗位,可以将公司长远利益和自然人股东诉求进行结合,避免传统公司治理结构层层委托效率低下的弊端,最大程度地提高公司股东会层面的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
但是,国企语境下,国企的经营负责人除了其自然人股东身份之外,往往还有另一种身份,即党管干部,属于上级(集团)党委管理的干部人员,这种党管干部的身份对其能否担任持股平台关键岗位的影响就是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了。
国企干部兼职相关政策和案例分析
目前关于国企干部兼职问题,主要政策文件是《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依据该文件,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
该文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利益冲突导致国资流失风险,原则上禁止国企干部在其他企业兼职,这种原则精神在后续中央组织部2013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和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也有所延续,其中将兼职企业限制为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基于上述国企干部兼职政策规定,基本可以明确几点:
Ø 国企干部在其他企业兼职的,必须事先审批;
Ø 国企干部兼职企业是本企业投资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可以,但须事先审批;
Ø 国企干部兼职企业不是本企业投资的企业,不一定,要看上级是否审批。
应该说,相关政策只是进行了原则规定,实际决定权在于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
员工持股平台的特殊性就在于此,一方面,持股平台与标的公司有关系,平台的合伙人是公司的员工,平台本身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持股平台属于纯民营企业,不是标的公司投资的企业,不存在国资成份。
实践中,员工持股平台的这种特殊性,是许多国企集团党委在审批企业经营负责人(党管干部)担任持股平台关键岗位时的顾虑所在。
这种顾虑,本质是对政策解读和适用问题,如按(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文规定,就是完全合规的。相关国企上市公司,也有类似的正面案例。
其一,深建科案例
毛洪伟,2020年12月起任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党委委员、总经理,其身份属于党管干部,同时,其担任作为持股平台的深圳市建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其二,吉祥航空案例
李养民,现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东航集团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其身份属于党管干部,同时,其于2019 年 11 月起任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民营企业)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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