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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持股平台能否适用101号文递延纳税简述

2023-06-21
老杨谈股


股权激励落地时,个税是个绕不开的话题,获得、持有、转让三个环节均可能涉税。相比持有、转让两个环节的涉税问题相对明确,获得环节的涉税问题就复杂一些。


员工获得股权激励分为转让、增资两种途径。转让途径下,是股权出让方承担纳税义务,员工一般不涉税;增资途径下,员工增资是投资行为,故一般也不涉税。


但是,凡事都有例外,前述的“一般”是指员工获得股权的价格合理,比如公允价值10元/股,员工出资价格10元/股,就属于价格合理,不涉税。但如果员工出资价格8元/股低于公允价值,就是“非一般”情形了,这个差额属于股份支付,员工要按工资薪金所得3%-4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实操中,为了降低员工入股门槛提升激励效果,授予价格低于公允价值的情况并不鲜见,所以员工在获得环节要缴纳个税就成为一个常见难题:员工此时仅是获得了股权,还没有享有分红、增值收益,这时要缴纳大笔税款,往往压力山大


递延纳税的价值和101号文


好在国税总局针对这种情况给了优惠政策,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简称“101号文”)。


101号文允许员工递延纳税,简单说就是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要纳的税,可以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再交。到了转让股权时,员工往往已经获得收益了,再缴税压力就会小很多。所以,101号文对于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且获得环节要纳税的员工而言,确实是个不小的优惠政策。


但是,不好意思又但是了,101号文对于适用情形是有明确要求的:


1.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4.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101号文适用条件规定了7条,大部分条件都难度不大,可以通过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满足要求。


关键是第3条:“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一般理解,这条规定是指员工直接持股,激励标的就是公司股权。


然而,当下股权激励实践中,基于控制权、流动性等考虑,员工持股多通过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非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


持股平台适用101号文的实践


那么,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能否适用101号文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法规层面对此并无明确界定,学界更是各执一词。


实操结果给出的答案:大概率不行,极少数可以。


实操中,多数税务机关会认为间接持股,不适用101号文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不予备案登记。


但近年来,也有少数企业完成了备案登记,成为间接持股适用101号文的幸运儿。


前文《股份支付涉税及递延纳税实务剖析》提到过,2020年上市的瑞阳科技持股平台成功通过了递延纳税的备案登记。


百诚医药(SZ301096),2021年上市,注册地杭州。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8年8月,百君投资、福钰投资(持股平台)参与增资,公司2019年4月实施股权激励。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行递延纳税。


此外,还有几家注册地在北京、广州的拟上市企业也拿到了101号文备案登记。


这些企业的注册地普遍是一二线城市,地方经济发达,地方政府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好,某种程度上,这也是之所以幸运的原因吧。

 

总之,当前实践证明,持股平台间接持股这种形式,对于101号文而言尚属“异类”,享受递延纳税仅是一线生机。企业实行股权激励时,需要事先与本地税务机关进行事先沟通,争取能够享受到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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